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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易注:下经夬传卷五 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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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易注:下经夬传卷五 鼎

鼎:元吉,亨(1)。

【注释】(1)革去故而鼎取新,取新而当其人,易故而法制齐明,吉然后乃亨,故先“元吉”而后“亨”也。鼎者,成变之卦也。革既变矣,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。变而无制,乱可待也。法制应时,然后乃吉;贤愚有别,尊卑有序,然后乃亨,故先“元吉”而后乃“亨”。

《彖》曰:鼎,象也(1)。以木巽火,亨饪也(2)。圣人亨,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养圣贤(3)。巽而耳目聪明(4)。柔进而上行,得中而应乎刚,是以元亨(5)。

【注释】(1)法象也。(2)“亨饪”,鼎之用也。(3)亨者,鼎之所为也。“革去故”而鼎成新,故为亨饪调和之器也。去故取新,圣贤不可失也。饪,孰也。天下莫不用之,而圣人用之,乃上以享上帝,而下以“大亨”养圣贤也。(4)圣贤获养,则已不为而成矣,故“巽而耳目聪明”也。(5)谓五也。有斯二德,故能成新,而获“大亨”也。

《象》曰木上有火,鼎。君子以正位凝命(1)。

【注释】(1)凝者,严整之貌也。鼎者,取新成变者也。“革去故”而鼎成新。“正位”者,明尊卑之序也。“凝命”者,以成教命之严也。

初六:鼎颠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无咎(1)。

《象》曰:“鼎颠趾”,未悖也(2)。“利出否”,以从贵也(3)。

【注释】(1)凡陽为实而陰为虚,鼎之为物,下实而上虚。而今陰在下,则是为覆鼎也,鼎覆则趾倒矣。否谓不善之物也。取妾以为室主,亦“颠趾”之义也。处鼎之初,将在纳新,施颠以出秽,得妾以为子,故“无咎”也。(2)倒以写否,故未悖也。(3)弃秽以纳新也。

九二:鼎有实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鼎有实”,慎所之也(2)。“我仇有疾”,终无尤也。

【注释】(1)以陽之质,处鼎之中,有实者也。有实之物,不可复加,益之则溢,反伤其实。“我仇”,谓五也。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,则我不溢,得全其吉也。(2)有实之鼎,不可复有所取。才任已极,不可复有所加。

九三: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。方雨亏悔,终吉(1)。

《象》曰:“鼎耳革”,失其义也。

【注释】(1)“鼎”之为义,虚中以待物者也。而三处下体之上,以陽居陽,守实无应,无所纳受。耳宜空以待铉,而反全其实塞,故曰“鼎耳革,其行塞”,虽有雉膏,而终不能食也。雨者,陰陽交和,不偏亢者也,虽体陽爻,而统属陰卦。若不全任刚亢,务在和通,“方雨”则悔亏,终则吉也。

九四: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(1)。

《象》曰:“覆公餗”,信如何也(2)?

【注释】(1)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,既承且施,非已所堪,故曰“鼎折足”也。初已“出否”,至四所盛,则已洁矣,故曰“覆公餗”也。渥,沾濡之貌也。既“覆公餗”,体为渥沾,知小谋大,不堪其任,受其至辱,灾及其身,故曰“其形渥,凶”也。(2)不量其力,果致凶灾,信之如何?

六五:鼎黄耳金铉,利贞(1)。

《象》曰:“鼎黄耳”,中以为实也(2)。

【注释】(1)居中以柔,能以通理,纳乎刚正,故曰“黄耳金铉,利贞”也。耳黄,则能纳刚正以自举也。(2)以中为实,所受不妄也。

上九:鼎玉铉,大吉,无不利(1)。

《象》曰:玉铉在上,刚柔节也。

【注释】(1)处鼎之终,鼎道之成也。居鼎之成,体刚履柔,用劲施铉,以斯处上,高不诫亢,得夫刚柔之节,能举其任者也。应不在一,则应所不举,故曰“大吉,无不利”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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