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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典籍

古代文史典籍主要有;四书;五经;六经;十三经;三字经;千字文;百家姓;唐诗三百首;文选;古文观止;二十四史;史记;资治通鉴;太平广记

最新列表

  • 清史稿:表第五下  三公表二
    清史稿:表第五下 三公表二
    表第五下  三公表二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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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表第六上  宰相年表
    清史稿:表第六上 宰相年表
    表第六上  宰相年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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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表第四  诸公主表
    清史稿:表第四 诸公主表
    表第四  诸公主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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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表第五上  三公表
    清史稿:表第五上 三公表
    表第五上  三公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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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表第二  宗室世系表
    清史稿: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
    表第二  宗室世系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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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表第三  诸王表
    清史稿:表第三 诸王表
    表第三  诸王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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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五十三  刑法四
    清史稿: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
    志第五十三  刑法四○诈伪诸主谋伪造符宝,及受财铸造者,皆处死。同情转募工匠,及受募刻字者,杖一百七。伪造制敕者,与符宝同。诸妄增减制书者,处死。诸近侍官辄诈传上旨者,杖一百七,除名不叙。诸伪造省爱印信文字,但犯制敕者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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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表第一  后妃表
    清史稿:表第一 后妃表
    表第一  后妃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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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五十一  刑法二
    清史稿: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
    志第五十一  刑法二○职制下诸职官户在军籍,管军官辄追逮其身者,禁之。诸中外大小军官,不能以法抚循军人而又害之者,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;行省辟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故以军官自卫者,亦如之。诸军官不法,各处宪司就问之,枢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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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五十二  刑法三
    清史稿: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
    志第五十二  刑法三○食货诸犯私盐者,杖七十,徒二年,财产一半没官,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。盐货犯界者,减私盐罪一等。提点官禁治不严,初犯笞四十,再犯杖八十,本司官与总管府官一同归断,三犯闻奏定罪。如监临官及灶户私卖盐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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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九  兵四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九 兵四
    志第四十九  兵四○站赤元制站赤者,驿传之译名也。盖以通达边情,布宣号令,古人所谓置邮而传命,未有重于此者焉。凡站,陆则以马以牛,或以驴,或以车,而水则以舟。其给驿传玺书,谓之铺马圣旨。遇军务之急,则又以金字圆符为信,银字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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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五十  刑法一
    清史稿:志第五十 刑法一
    志第五十  刑法一自古有天下者,虽圣帝明王,不能去刑法以为治,是故道之以德义,而民弗从,则必律之以法,法复违焉,则刑辟之施,诚有不得已者。是以先王制刑,非以立威,乃所以辅治也。故《书》曰:“士制百姓于刑之中,以教祗德。”后世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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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七  兵二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七 兵二
    志第四十七  兵二宿卫宿卫者,天子之禁兵也。元制,宿卫诸军在内,而镇戍诸军在外,内外相维,以制轻重之势,亦一代之良法哉。方太祖时,以木华黎、赤老温、博尔忽、博尔术为四怯薛,领怯薛歹分番宿卫。及世祖时,又设五卫,以象五方,始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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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八  兵三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八 兵三
    志第四十八  兵三马政西北马多天下,秦、汉而下,载籍盖可考已。元起朔方,俗善骑射,因以弓马之利取天下,古或未之有。盖其沙漠万里,牧养蕃息,太仆之马,殆不可以数计,亦一代之盛哉。世祖中统四年,设群牧所,隶太府监。寻升尚牧监,又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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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五下  食货五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五下 食货五
    志第四十五下  食货五食货前志,据《经世大典》为之目,凡十有九,自天历以前,载之详矣。若夫元统以后,海运之多寡,钞法之更变,盐茶之利害,其见于《六条政类》之中,及有司采访事迹,凡有足征者,具录于篇,以备参考;而丧乱之际,其亡逸不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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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六  兵一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六 兵一
    志第四十六  兵一兵者,先王所以威天下,而折夺奸宄、戡定祸乱者也。三代之制远矣,汉、唐而下,其法变更不一。大抵用得其道,则兵力富,而国势强;用失其宜,则兵力耗,而国势弱。故兵制之得失,国势之盛衰系焉。元之有国,肇基朔漠。虽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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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四  食货三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四 食货三
    志第四十四  食货三岁赐自昔帝王于其宗族姻戚必致其厚者,所以明亲亲之义也。元之为制,其又厚之至者欤!凡诸王及后妃公主,皆有食采分地。其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,秩禄受命如王官,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。其赋则五户出丝一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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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五上  食货四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五上 食货四
    志第四十五上  食货四俸秩官必有禄,所以养廉也。元初未置禄秩,世祖既位之初,首命给之。内而朝臣百司,外而路府州县,微而府史胥徒,莫不有禄。大德中,以外有司有职田,于是无职田者,复益之以俸米。其所以养官吏者,不亦厚乎!禄秩之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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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二  食货一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二 食货一
    志第四十二  食货一《洪范》八政,食为首而货次之,盖食货者养生之源也。民非食货则无以为生,国非食货则无以为用。是以古之善治其国者,不能无取于民,亦未尝过取于民,其大要在乎量入为出而已。《传》曰:“生财有大道,生之者众,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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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三  食货二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三 食货二
    志第四十三  食货二岁课山林川泽之产,若金、银、珠、玉、铜、铁、水银、硃砂、碧甸子、铅、锡、矾、硝、碱、竹、木之类,皆天地自然之利,有国者之所必资也,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。元兴,因土人呈献,而定其岁入之课,多者不尽收,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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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一上  百官七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一上 百官七
    志第四十一上  百官七行中书省,凡十一,秩从一品,掌国庶务,统郡县,镇边鄙,与都省为表里。国初,有征伐之役,分任军民之事,皆称行省,未有定制。中统、至元间,始分立行中书省,因事设官,官不必备,皆以省辟出领其事。其丞相,皆以宰执行某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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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一下  百官八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一下 百官八
    志第四十一下  百官八元之官制,其大要具见于前,自元统、至元以来,颇有沿革增损之异。至正兵兴,四郊多垒,中书、枢密,俱有分省、分院;而行中书省、行枢密院增置之外,亦有分省、分院。自省院以及郡县,又各有添设之员。而各处总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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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三十九  百官五
    清史稿:志第三十九 百官五
    志第三十九  百官五储政院,秩正二品。至元十九年,立詹事院,备左右辅翼皇太子之任,置左、右詹事各一员,副詹事、詹事丞、院判各二员,吏属六十有二人,别置宫臣宾客二员,左右谕德、左右赞善各一员,校书郎二员,中庶子、中允各一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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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四十  百官六
    清史稿:志第四十 百官六
    志第四十  百官六大都留守司,秩正二品,掌守卫宫阙都城,调度本路供亿诸务,兼理营缮内府诸邸、都宫原庙、尚方车服、殿庑供帐、内苑花木,及行幸汤沐宴游之所,门禁关钥启闭之事。留守五员,正二品;同知二员,正三品;副留守二员,正四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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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清史稿:志第三十七  百官三
    清史稿:志第三十七 百官三
    志第三十七  百官三大宗正府,秩从一品。国初未有官制,首置断事官,曰札鲁忽赤,会决庶务。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、色目人等,应犯一切公事,及汉人奸盗诈伪、蛊毒厌魅、诱掠逃驱、轻重罪囚,及边远出征官吏、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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