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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史典籍

古代文史典籍主要有;四书;五经;六经;十三经;三字经;千字文;百家姓;唐诗三百首;文选;古文观止;二十四史;史记;资治通鉴;太平广记

最新列表

  • 元史:列传第十四
    元史:列传第十四
    列传第十四○伯颜伯颜,蒙古八邻部人。曾祖述律哥图,事太祖,为八邻部左千户。祖阿剌,袭父职,兼断事官,平忽禅有功,得食其地。父晓古台世其官,从宗王旭烈兀开西域。伯颜长于西域。至元初,旭烈兀遣入奏事,世祖见其貌伟,听其言厉,曰: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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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十一
    元史:列传第十一
    列传第十一○塔本塔本,伊吾庐人。人以其好扬人善,称之曰扬公。父宋五设托陀,托陀者,其国主所赐号,犹华言国老也。塔本初从太祖讨诸部,屡厄艰危。复从围燕,征辽西,下平滦、白诸城。军士有妄杀人者,塔本戒之曰:“国之本,民也。杀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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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十二
    元史:列传第十二
    列传第十二○赛典赤赡思丁子纳速剌丁 忽辛附赛典赤赡思丁,一名乌马兒,回回人,别庵伯尔之裔。其国言赛典赤,犹华言贵族也。太祖西征,赡思丁率千骑以文豹白鹘迎降,命入宿卫,从征伐,以赛典赤呼之而不名。太宗即位,授丰净云内三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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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九
    元史:列传第九
    列传第九○巴而术阿而忒的斤巴而术阿而忒的斤亦都护,亦都护者,高昌国主号也。先世居畏兀兒之地,有和林山,二水出焉,曰秃忽剌,曰薛灵哥。一夕,有神光降于树,在两河之间,人即其所而候之,树乃生瘿,若怀妊状,自是光常见。越九月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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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十
    元史:列传第十
    列传第十○布智兒布智兒,蒙古脱脱里台氏。父纽兒杰,身长八尺,有勇力,善骑射,能造弓矢。尝道逢太祖前驱骑士别那颜,邀与俱见太祖,视其所挟弓矢甚佳,问谁为造者,对曰:“臣自为之。”适有野凫翔于前,射之,获其二,并以二矢献而退。别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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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七
    元史:列传第七
    列传第七○察罕亦力撒合  立智理威察罕,初名益德,唐兀乌密氏。父曲也怯律,为夏臣。其妾方怀察罕,不容于嫡母,以配掌羊群者及里木。察罕稍长,其母以告,且曰:“嫡母已有弟矣。”察罕武勇过人,幼牧羊于野,植杖于地,脱帽置杖端,跪拜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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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八
    元史:列传第八
    列传第八○速不台速不台,蒙古兀良合人。其先世猎于斡难河上,遇敦必乃皇帝,因相结纳,至太祖时,已五世矣。捍里必者生孛忽都,众目为折里麻。折里麻者,汉言有谋略人也。三世孙合赤温,生哈班。哈班二子,长忽鲁浑,次速不台,俱骁勇善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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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五
    元史:列传第五
    列传第五○特薛禅特薛禅,姓孛思忽兒,弘吉剌氏,世居朔漠。本名特,因从太祖起兵有功,赐名薛禅,故兼称曰特薛禅。女曰孛兒台,太祖光献翼圣皇后。子曰按陈,从太祖征伐,凡三十二战,平西夏,断潼关道,取回纥寻斯干城,皆与有功。岁丁亥,赐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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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六
    元史:列传第六
    列传第六○木华黎木华黎,札剌兒氏,世居阿难水东。父孔温窟哇,以戚里故,在太祖麾下,从平篾里吉,征乃蛮部,数立功。后乃蛮又叛,太祖与六骑走,中道乏食,擒水际橐驼杀之,燔以啖太祖。追骑垂及,而太祖马毙,五骑相顾骇愕,孔温窟哇以所乘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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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三  后妃二
    元史:列传第三 后妃二
    列传第三  后妃二睿宗显懿庄圣皇后,名唆鲁和帖尼,怯烈氏,生子宪宗、世祖,相继为帝。至元二年,追上尊谥庄圣皇后,升祔睿宗庙。至大二年十二月,加谥显懿庄圣皇后。三年十月,又上玉册,其文曰:“祖功宗德,称诔于天。内则阃仪,受成于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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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四
    元史:列传第四
    列传第四○别里古台宗王别里古台者,烈祖之第五子,太祖之季弟也。天性纯厚,明敏多智略,不喜华饰,躯干魁伟,勇力绝人。幼从太祖平诸部落,掌从马。国法:常以腹心遇败则牵从马。其子孙最多,居处近太祖行在所,南接按只台营地。尝从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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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一  后妃一
    元史:列传第一 后妃一
    列传第一  后妃一太祖光献翼圣皇后,名孛兒台旭真,弘吉剌氏,特薛禅之女也。特薛禅与子按陈从太祖征伐有功,赐号国舅,封王爵,以统其部族。有旨:“生女为后,生男尚公主,世世不绝。”世祖至元二年十二月,追谥光献翼圣皇后。册文曰: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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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列传第二  睿宗
    元史:列传第二 睿宗
    列传第二  睿宗睿宗景襄皇帝,讳拖雷,太祖第四子,太宗母弟也。方太祖崩时,太宗留霍博之地,国事无所属,拖雷实身任之。闻燕京盗贼白昼剽掠富民财物,吏不能禁,遂遣塔察、吾图撒合里往穷治之,杀十有六人,盗始屏息。己丑夏,太宗还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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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表第六上  宰相年表
    元史:表第六上 宰相年表
    表第六上  宰相年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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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表第六下  宰相年表二
    元史:表第六下 宰相年表二
    表第六下  宰相年表二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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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表第五上  三公表
    元史:表第五上 三公表
    表第五上  三公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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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表第五下  三公表二
    元史:表第五下 三公表二
    表第五下  三公表二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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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表第三  诸王表
    元史:表第三 诸王表
    表第三  诸王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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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表第四  诸公主表
    元史:表第四 诸公主表
    表第四  诸公主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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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表第一  后妃表
    元史:表第一 后妃表
    表第一  后妃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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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表第二  宗室世系表
    元史: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
    表第二  宗室世系表表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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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志第五十二  刑法三
    元史: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
    志第五十二  刑法三○食货诸犯私盐者,杖七十,徒二年,财产一半没官,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。盐货犯界者,减私盐罪一等。提点官禁治不严,初犯笞四十,再犯杖八十,本司官与总管府官一同归断,三犯闻奏定罪。如监临官及灶户私卖盐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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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志第五十三  刑法四
    元史: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
    志第五十三  刑法四○诈伪诸主谋伪造符宝,及受财铸造者,皆处死。同情转募工匠,及受募刻字者,杖一百七。伪造制敕者,与符宝同。诸妄增减制书者,处死。诸近侍官辄诈传上旨者,杖一百七,除名不叙。诸伪造省爱印信文字,但犯制敕者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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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志第五十  刑法一
    元史:志第五十 刑法一
    志第五十  刑法一自古有天下者,虽圣帝明王,不能去刑法以为治,是故道之以德义,而民弗从,则必律之以法,法复违焉,则刑辟之施,诚有不得已者。是以先王制刑,非以立威,乃所以辅治也。故《书》曰:“士制百姓于刑之中,以教祗德。”后世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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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元史:志第五十一  刑法二
    元史: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
    志第五十一  刑法二○职制下诸职官户在军籍,管军官辄追逮其身者,禁之。诸中外大小军官,不能以法抚循军人而又害之者,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;行省辟及宣慰司元帅府官无故以军官自卫者,亦如之。诸军官不法,各处宪司就问之,枢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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